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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一、科研管理细则

1.实验室按研究所进行科研管理。

2.每个研究所设负责人。实验室成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和所属研究所。

3各研究所负责人每年要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组织报告本所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各研究所负责人每年应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科技大学科技处相关规定,按时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1.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论文、专利、专著等)必须署实验室名称。

2.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实验室。

3实验室成员每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必须于年底前,将论文复印件及论文的电子文本上交一份至实验室,以便进行成果统计后上报上级部门和在实验室网页上公布。

4.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Theoretical Organic Chemistry and Functional Molecule, Ministry of Education”。并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