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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1.湖南科技大学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理论化学特别是分子构效关系研究,同时提升和扩展分子构效关系原理在生物活性物质分子的模拟、设计与筛选中的应用、在功能材料设计与制备中的应用以及在环境化学中的应用。实验室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2. 为保证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3. 本条例共包括总则、实验室运行管理体制、人员职责、管理、安全与对外接待工作条例、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等。  
4. 实验室依托学校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实行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运行机制。  
5.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秘书。  
6.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8. 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访问学者的管理按照《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执行。  
9.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制度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0.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实验室制定的《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低值设备和仪器管理办法》、《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废旧仪器处置办法》和《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考核办法》等规章执行。  
11. 根据全局发展需要,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12.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精神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审批。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13.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