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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细则

一、大型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实验室仪器添置和更新计划由室务会审批。实验室仪器设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拥有统一使用权和调配权,委托课题组共同管理(签订责任书)。

三、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等)。实验室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仪器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各台仪器均须建立或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划,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四、成立实验仪器管理小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仪器收费标准,考核有关技术人员。

五、由实验室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需经实验室提出计划和论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六、原则上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须经讨论并上报学校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七、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