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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国内访问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短期出国、出校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二、实验室科研人员个人短期外出进修、访学和合作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协调和安排,以确保实验室科研主攻目标任务的完成。三个月以上外出者,应报实验室备案。

三、科研人员在长期出国前应办理临时离室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在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四、按照教育部评估实验室时的知识产权登记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科研人员在国外期间发表论著时,其工作单位应注有理论有机化学与功能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文或英文)。

五、外出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待遇按湖南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出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者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将外出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给实验室并存档。